刘先生称为了能让女儿上受到更好的教育,起诉前妻李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太师屯法庭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诉称,其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生育一女琪琪。2013年,其与李女士经密云法院调解离婚,琪琪由李女士抚养,其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现其在北京城区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王女士在密云县城从事保姆工作。刘先生想让琪琪到北京城区上学,接受更优质的教育,且自己有能力抚养琪琪。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李女士辩称,自从离婚后,刘先生基本没有给付琪琪的抚养费,为了不给付抚养费,刘先生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且刘先生从事出租车工作,根本就没有时间照顾琪琪。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抚养琪琪有利于琪琪身心健康成长。本案中刘先生与李女士双方在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双方离婚后至今,琪琪一直由李女十抚养,其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均未发生明显改变,且琪琪表示愿意跟随李妇士一起生活,刘先生亦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李女士抚养琪琪有不利于琪琪身心健康成长之法定情形。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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