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机构终止鉴定:
虽然司法鉴定机构已受理司法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认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一般来说,在申请司法鉴定之前,需要签署一份评估协议,该协议已解释了评估的目的和目的,并在接受评估时已在实践中进行了审查。在诉讼实践中,很少遇到本文中的终止鉴定问题(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非法获取的;因为,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证据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存在问题。这些证据根本不能用作证据。因此,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况,应终止评估。
(3)客户无法或拒绝补充所需的身份证明材料,因为身份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足,或者身份证明材料用尽或损坏;这本书的前半部分介绍过。本次评估以双方提交的评估资料为依据。如果未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这些材料,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评估程序终止
(4)客户的评估要求或完成评估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了机构的技术条件和评估能力;从司法鉴定实践来看,当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已受理的司法鉴定申请时没有预见到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时,本条规定实际上存在于鉴定程序中。由于评估程序确实无法继续,因此必须作出终止评估的决定。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情况在医疗司法鉴定中很少发生。(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本条规定更多地体现在“评估人不合作”的情况下。由于医疗司法鉴定通常是的,因此专家需要对患者进行现场检查以确定伤害。如果患者没有特殊情况且没有理由拒绝检查(包括辅助检查),专家只有在无法做出评估结论时才能决定终止评估
(VI)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评估无法继续;不可抗力在相关章节中有介绍,在评估实践中很少遇到。(7)委托人取消评估委托或自愿要求终止评估
(8)委托人拒绝支付评估费;(九)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评估的情形司法鉴定协议
如果鉴定终止,司法鉴定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返还鉴定材料。如果评估终止,司法评估机构应根据终止原因和责任退还相关评估费用a>补充评估:
如果评估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鉴定项目有遗漏
(三)委托人在鉴定中提供或补充新的鉴定材料流程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评估结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您对评估结论不满意,应重新申请评估,并且您无法通过补充评估来达到重新评估的目的人身伤害赔偿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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