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拒付外籍白领的年终奖金,外籍白领为讨说法将聘用他的外资企业告上了法庭,遂引发了一起沸沸扬扬的劳动争议纠纷。日前,随着南通中院民事调解书的送达,此案终于尘埃落定。最终,双方达成了由外资企业支付外籍白领35000元年终奖的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高薪聘用外籍白领2004年5月6日,在上海一家外企供职的加拿大籍华人张先生应约来到了南通开发区内某外资**公司。公司严总经理按公司集体商量后的决议,向张先生郑重地递上了一份聘用确认书。该聘用确认书载明:**公司自2004年5月17日起聘用张先生为高层商务经理,基本工资每月28325元、小孩教育费每月13175元,根据张先生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有权获得月度奖金11200元,根据张先生的个人绩效和公司绩效,有权获得额度大约为2个月基本工资和小孩教育费的年度奖金,同时载明附上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规定。张先生在该聘用确认书上签了字。同时,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从2004年5月17日到2006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高层商务经理;甲方(**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乙方(张先生)应当严格遵守;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视生产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收入。《员工手册》第3、6条特别还规定有:“经董事会批准后公司于每年大约春节放假前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完成结果、部门的绩效及员工个人的考核结果核发上年度的年终奖。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及于12月31日未满3个月或试用期的员工将不获发该年的年终奖。”为年终奖对簿公堂不知不觉中,转眼到了2005年的8月。尽管薪水丰厚,但张先生两地分居,家庭毕竟少了照料,一番思量后,8月25日,他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请求。公司接受了张先生的辞呈,双方经协商后于2005年9月23日办理移交手续。“我今年的年终奖到时候可别忘记哟!”张先生说。“你今年哪来什么年终奖?”老总不假思索地反问道。“凭什么没有我的年终奖?”“你可以看看《员工手册》,你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按规定享受不了年终奖!”老总的言辞不留余地。“《员工手册》的规定是无效的,我来公司之前你们香港的总公司答应不会少我年终奖的,这有当时的电子邮件为证。”张先生也较上了劲。公司的老总见状,又称:“既然辞职不干,按企业规定你对此还需签订弃权说明书才可放行。”“这不是明显要挟吗?”张先生当场拒绝在弃权说明书上签字,愤然离开了公司。2005年10月,执拗的张先生在上海连续发了数份电子邮件到**公司,主张他享有2005年的年终奖金。2005年12月19日,**公司作出书面决定,致函张先生:“根据《员工手册》第3、6条规定,你不参与2005年度个人绩效考评,同时不能获得2005年年终奖金。”2006年1月19日,张先生见索要无望,向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其2005年度年终奖金62250元。3月14日,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张先生申请辞职,全年工作任务尚未完成,更不存在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突出的年度工作绩效,**公司拒绝支付张先生年度奖金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聘用确认书约定,故驳回张先生的申诉请求。3月21日,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法院调解握手言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包括年终奖金在内的工资,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第3、6条的规定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年终奖金的合法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按比例支付62250元年终奖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仲裁费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张先生2005年度年终奖金人民币62250元。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于6月2日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7月12日,南通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诉辩仍然激烈。主审此案的严法官在休庭期间了解到张先生作为**公司聘用的高层白领,一年多来双方关系还是协调融洽的,特别是张先生为公司所创业绩是显而易见的,虽然这次双方为年终奖一事闹僵后上了法庭,但促成双方调解还是有基础的,遂多次通过电话不厌其烦地与双方交谈,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多轮调解,特别是南通中院分管民事的顾院长利用走访人大代表之机,主动邀请到身为人大代表又系公司老总的严总经理,认真听取其对此案的调解意见,并对公司做了法律上的解释工作后,公司基本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方案。主审法官抓住时机,及时让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使双方消除了对立情绪,双方的距离逐步拉近,最终双方在愉快的气氛中握手言和,**公司给付张先生2005年度税后年终奖金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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