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破产债权要注意的是,申报期限不少于30天,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债权申报期限在向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时开始计算,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不能再次申报债权,但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且原来申报的债权不得补充。
破产债权申报不当的法律风险
1、逾期申报的法律风险
《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应确认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人未申报的,虽然可以在破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此外,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未申报的法律风险
《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如未按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而根本得不到任何清偿,债权利益将化为泡影。
3、不适当申报债权
对于连带债务,债权人可能因未能充分了解各连带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而做出错误或者不适当的申报,导致债权实现困难。
4、不及时提出债权确认异议
债权申报后,经破产管理人审查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核。如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未能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则债权有可能经不列入破产债权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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