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组织具有以下这些特点:
1、合伙组织可起字号,字号经过登记后,能够以字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
2、合伙团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个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并不必然导致该合伙组织的解散;
3、合伙财产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并没有完全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合伙人对于自己的出资并不能直接支配,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支配;
4、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对于合伙债务,首先应由合伙财产清偿。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
一、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还债合伙人是否需要担责
需要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由一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以吗
能由一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属于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合伙企业中,可以约定由一人或几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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