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内资)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4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50万元,销售费用中共列支广告费320万元,业务宣传费40万元,若企业当年共实现利润总额480万元,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某居民企业2008年度取得境内所得400万元,从韩国取得所得200万元,韩国税率35%,已纳所得税70万元,从美国取得所得100万元,美国税率20%,已纳所得税20万元,计算企业2008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采用利润调节法
该题的考点就是怎样调整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调整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前列支该费用的60%,但是不能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五,所以50*0.6=30万,(2400+400)*5/1000=14万,所以所得税前关于业务招待费应该扣除12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万(50-1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列支费用不得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15%,(2400+400)*0.15=420万,大于题目中的320万(广告费)+40万(业务宣传费),所以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该部分费用不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80万(调整前的利润)+36万=516万
所得税=516*25%=129万
附注:上楼对于本题的回答,虽然结果一致,但一个明显的错误就是对于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础都应该是2400+400=2800万,而不是前者用2800万,后者用2400万,2800万整体属于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题目中没有明确说明其他业务收入是包含哪些收入,对于这样模糊不清的题目CPA考试是不可能出现的。
2、本题考的就是境外收入如何补缴税款的问题。
在韩国的收入回国内的话,应该交200*0.25=50万,也就是说在国外多交了20万(70-50),回国后不用再交,而且这多交的20万要在以后5个年度里留抵其在韩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美国的收入回国内的话,应交100*0.25=25万,也就是应该补缴5万(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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