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不是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保险合同成立后,无论投保人是否支付保险费,保险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费成为保险人取得的债权。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当然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被保险人支付。人寿保险合同与此不同。第一,对于人寿保险合同,本法规定,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或者分期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保险费分期支付的,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时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按期支付剩余的保险费。因此,首付的支付一般被认为是寿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投保人支付首付后才承担保险责任。其次,由于寿险合同期限较长,投保人很难按照合同约定连续支付保险费。特别是寿险合同具有储蓄的性质。寿险只是投保人的一种投资选择,也应该允许投保人放弃这种投资模式。因此,本法规定,投保人逾期60日不缴纳当期保险费的,终止合同效力,或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就是说,保险费的支付与否,不仅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最终结果只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债务关系。基于以上两点,寿险合同的保险人不能强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即根据本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诉讼的形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寿险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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