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的基本特征
时间:2023-07-23 11:01:55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结合之罪具有独立构成要件,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3)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和法定性;

(4)结合犯动态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结合犯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什么是结合犯,结合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结合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即结合成第三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

结合犯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将两个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因此法律上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

如果是一种犯罪,虽然实际上可能包含数个独立的犯罪,但是刑法并未明文规定该数个独立犯罪结合而成为一个犯罪。那么,这种犯罪就不可能是结合犯。例如贿赂罪包括行贿、受贿、介绍贿赂三种犯罪,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将其结合为一罪,因此不是结合犯,只是一个集合罪名。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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