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强制要求员工放弃享受年假是不符合规范的行为。
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及工作的实际状况,以及员工个人的意愿来全面策划和组织年假事宜。
然而,若由于特殊原因,例如业务需求强烈等,企业无法为员工提供年假或需要跨越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进行年假排程时,必须首先取得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才可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全文4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