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结婚登记
服务对象:双方自愿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前置条件
(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年限;
(二)结婚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当地常住户口;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双方自愿结婚。
(五)无《民法典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应该撤消婚姻的因素。
服务程序
第一步:结婚登记当事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第二步: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第四步: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第五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六步:颁发《结婚证;
需提供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提交当事人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并交纳工本费9元。
服务时间:各婚姻登记处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和各自婚姻登记处承诺的法定节假日登记时间
承诺时限:当场
收费标准和依据:9元/对,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川民政[1992]民78号
承办部门:当地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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