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时间:2023-05-07 19:10:49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货债券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与保管第三节现货债券结算第三章债券回购第一节资金结算第二节质押品管理第三节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规定托管和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的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现货债券交易和回购交易。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标准债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回购。第四条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公司收到证券交易所传递的债券交易数据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清算。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第五条公司作为共同结算的交易对手,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与客户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结算参与人应当将协议报本公司备案。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债券质押回购委托协议的规定向结算参与人追偿。客户对结算参与人的追索权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清算交收

如无特别规定,本公司应建立证券电子登记记账系统,对债券实行无纸化管理;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的事实由电子登记和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第七条债券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登记。经公司批准,债券也可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名义持有人负责记录客户持有的以名义持有人名义登记的债券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名义持有人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提供其名下债券权益所有人的信息。第八条公司对债券登记申请人有效送达的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债券登记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券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债券登记申请人是指债券发行人、债券持有人、证券公司或者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有效送达登记材料,是指债券登记申请人直接向公司送达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或者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向公司送达的书面文件或者电子文件。第九条企业债券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债券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委托书,并委托专人作为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全权负责债券登记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债券上市公告刊登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申请企业债券初始登记。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登记申请表;(二)国家有关部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准文件;(三)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债券担保协议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免担保文件(四)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渠道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单(债券持有人名单应当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号或者席位号、持有人全名、姓名或者名称),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持有的公司债券数量、司法冻结情况等。,并每页加盖债券发行人印章;(5)债券发行人新查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6)指定联系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7)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通过招标等方式首次发行国债成功后,公司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发行登记。国债在本所上市发行后,公司将根据本所确认的发行结果,将相应国债登记到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对于合同发行的国债,本公司将根据本所确认的国债上柜发行数据,在持有人证券账户登记相应的国债。第十三条因发行人原因导致债券发行登记错误,发行人向公司申请更正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债券持有人向公司出具经公证的同意书后,方可办理更正手续,或者发行人提出可以更正的有效司法裁定,或者公司认可的其他更正依据。第十四条债券变更登记包括交易所场内交易过户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仅限于下列情形:(一)经司法决定过户;(二)依法继承、赠与、分割财产;(三)因解散被责令关闭,(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变更登记是指因司法冻结、质押、锁定等业务引起的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或者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的委托和场内交易的结算结果,办理场内交易债券的转让登记。证券公司或者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发出的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申请,视为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结算后向公司发出的转让登记申请。证券公司或者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订协议,明确受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或者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在交易所场内交易结算后向公司申请过户登记投资者。第十六条申请人办理非交易过户、司法冻结、质押、锁定等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照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十七条公司为债券发行人提供下列服务:(1)股东名册(2)查询服务(3)债券分红和兑付服务(4)其他服务。第十八条公司代表财政部按下列程序办理国债红利和现金:(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债红利和现金的有关通知,公司应当清点已登记的国债数量,并与**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债公司)核对账目(2)在派息兑付日前,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向**国债公司提出划转申请(三)公司确认资金已到账后,将股息及现金支付划转至证券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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