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介机构可不可以核定征税
时间:2023-02-24 11:42:14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中介机构不得核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该通知第八条明确,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在目前众多的中介机构中,由于大部分规模小、人员少,大部分中介机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现在对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一刀切”,对大部分中介机构肯定会有影响。今后,这些中介机构不得不聘用财务人员,加强财务核算,使自己达到查账征收的要求。

核定变查账,堵住税收流失漏洞

对账证不全的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很多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往往是“一定了之”,只要中介机构按核定的数额纳了税,税务机关很少会对其实际营业利润进行检查。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中介机构往往通过机构设置将取得的收入分解到不同的公司,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此外,随着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纷纷产生,有的未经行业有权部门批准、登记就开始营业,有的根本就无固定场所,这些机构往往采取不建账,或有账说没账,或建两套账等手段,规避、偷逃税款,造成税收流失。

中介机构的税收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可以促进中介机构建章立制,规范核算,从而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税收征管。对部分中介机构在核算上采取凭白条领款,发票报销,超标准提取费用,合伙人“借”钱不还等手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账证的核查认定,以堵住税收流失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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