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印花税核定
时间:2023-04-03 05:50:34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印花税内的税源特点容,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一、多交的印花税怎么处理

多交的印花税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但是,如果采用按期汇总方式,申报错误多缴印花税。以填写完税证的方式分月缴纳印花税,而不是直接在应税凭证上贴花,这与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方式相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也应当遵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法律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所以不能采取贴花的申请退税和抵扣。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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