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抽逃出资的证据责任与证明标准
时间:2023-07-07 17:14:27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同时满足行为要件和损害要件是人民法院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标准。公司或债权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股东在公司尚未实际收益或存在负债的前提下却获取公司分红的证据,以此产生股东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制作了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获取公司资金的合理怀疑。若股东不能说明其获取公司资金的行为系经法律程序决议,而是在公司没有盈利或者公司盈利不足以弥补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则属于违反没有利润不得分配原则、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变更股东与抽逃出资的区别是什么

性质不同、方式不同、要求不同。变更股东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抽逃出资是违法行为。

1、性质不同。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变更股东是合法的商业行为。而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充实、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其给公司权益造成的损害并不因股权变更而改变,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因嗣后转让股权而免除其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2、方式不同。股东表更,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权可以转让,但股东不得擅自退股,也不得抽逃出资,只有履行了法定手续后才可以退股。

3、要求不同。退股的要求是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退股,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抽逃出资是欺诈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对公司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抽逃出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一旦查出违法行为,需要归还出资的全部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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