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开具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死亡证明的开具机构为:
1、《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2、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注:我市居委会已不再拥有开具《死亡证的权力。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二)《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三)纸质《死亡证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印制,发放范围为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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