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忙结婚,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但生育的两个子女及其家庭财产如何分配却面临一系列问题。2009年7月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子女财产纠纷案,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梅一随被告梅某某一起生活,女儿梅二随原告张某某一起生活,抚养教育费各自承担。以后双方无纠缠。
张某与梅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2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2004年农历12月14日生育长子梅一,于2008年农历10月26日生育女儿梅二。因双方脾气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无奈,诉至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抚养子女,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情理、法理多角度、全方位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上调解协议,一场因同居引起的婚姻纠葛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全文4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