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诺将父亲房屋出售给时女士,并为此签订协议的关先生,事后却借口父亲不同意卖房,拒绝履行协议。为此,时女士将关先生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关先生赔偿时女士定金及经济损失9000元。
2004年3月17日,关先生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准备将父亲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时女士,并代理父亲与时女士签订了购房协议。同时,关先生还保证房产出售时无家庭纠纷。
当日,时女士给付关先生4000元定金。后关先生告知时女士,父亲不同意出售房屋,并于当月27日退还时女士4000元定金。
当月,时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关先生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关先生赔偿给付中介方的5000元中介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咨询、误工损失、精神损失、车油等费用共计3000元。关先生称,自己出售房屋时未征得父亲同意,事后父亲又不予认可,故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定金已返还时女士,中介费不同意给付,同意适当给时女士200元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后,时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时女士认为,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时,关先生出示了房屋产权证、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其本人身份证,证明关先生有卖房权利,相信关先生有代理权,关先生的代理应是有效的。自己与关先生之间的合同及违约金条款约定均属有效。
二审过程中,关先生承认签订协议时出示了相关证件,但认为协议未履行是因父亲不同意,自己已将定金返还,不同意时女士赔偿损失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关先生与时女士签订购房协议时,关先生出示了相关证件,且双方在合同中写明了关先生系其父亲的全权代理人,关先生的行为使时女士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关先生的代理行为有效,其与时女士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亦为有效。关先生以父亲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履行协议,构成违约。而双方在购房协议中约定一方违约时,适用定金条款。因此,时女士要求关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合法有据。时女士另要求关先生赔偿其因购房而支出的中介费用,并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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