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药和销售假药罪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3-26 10:40:31 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

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

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如犯罪客体都是对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犯。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两罪的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即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本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则不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本罪由之前具体的危险犯,变成了抽象的危险犯,也可以说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2.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每个具体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目标。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是劣药,即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是假药,即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或者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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