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加竞争的员工是否可以被视为自动辞职
时间:2023-05-07 15:35:18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徐先生自原告成立之日起在原告工作,先后担任司机、客户经理等职务。自2002年起,徐先生担任原告办公室主任

2007年4月,原告对营业部的所有员工进行了竞争性雇佣,并在《关于营业部竞争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营业部所有员工必须参与本次竞争上岗。如果他们无故不参加竞争性就业,公司将自动离职”。同时,徐先生在2007年4月底没有参加任何工作竞争,竞争结束后,原告将办公室主任的职位更名为总经理和出纳,并于2008年8月21日没有为徐先生安排任何工作,原告将《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邮寄给徐先生,内容为:“在我公司2007年4月组织的全日制竞争上岗过程中,已向所有员工发出通知,但您未参与竞争上岗,此后未在本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将你视为自动辞职。我们特此正式通知您。我们希望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在公司办理相关的辞职手续以及备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同时,原告向徐先生陈述,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8月15日终止

徐先生对公司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听证会后,仲裁委员会发现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是非法的,并裁定公司于2008年4月至8月向徐先生支付工资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近60000元

公司和徐先生均拒绝接受该裁定,并于4月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该公司进行了内部竞争并重置了职位名称,但徐先生拒绝参加竞争,同时拒绝上班。2007年8月15日,由于徐先生拒绝参加比赛,连续四个月缺勤,公司向他发出了劳动关系处理通知,并签发了工作退单。这并不是不恰当的,要求驳回徐先生的索赔。同时,该公司提供了该公司两名现任员工的证人证词,证明徐先生自2007年4月比赛结束以来一直没有值班,他的行为构成旷工

徐先生辩称,公司的竞争性雇佣文件没有事先告知他,竞争性职位需要证券资格或会计资格。根本没有合适的职位,所有竞争职位的工资都远低于他目前的工资。公司故意设置了一个门槛,使他无法竞争。2007年4月1日,公司突然解除了他的办公室主任职务,没有安排任何工作,但他仍然坚持每天值班,不承认公司提到的连续旷工。2007年8月15日,公司突然提出终止合同,并于当天为其办理了出境手续。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期间,公司未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雇主的解雇、退市、解雇、终止劳动合同等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应由雇主承担举证责任,减少劳动报酬和计算工人的工作年限。在本案中,原告的证人证词与徐先生申请书中的内容一致,可以证明徐先生事先知道比赛文件,但因情绪困扰未参加比赛。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安排被告从事管理工作,或临时安排被告从事其他工作或调整工作岗位,但对如何调整岗位没有具体约定。徐先生自2002年起担任办公室主任。2007年4月后,原告空缺办公室主任一职(改名为总经理),但没有为徐先生安排其他工作。虽然原告说徐先生没有职位是因为他没有参加职位竞争,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徐先生需要参加职位竞争才能获得职位。原告的举动改变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未事先与徐先生协商并取得徐先生同意,应视为单方面变更行为。因此,"事业部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就业竞争,无故不参加就业竞争"的规定,,原告在《关于营业部竞聘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做出的“公司将自动离职”对徐先生没有任何影响

关于徐先生自2007年4月以来是否缺勤,原告在2007年7月之前没有实施员工考勤制度,因此,原告仅通过口头陈述难以确认徐先生缺席的事实。原告证人还确认,在实施就业竞争后,徐先生也可以看到他进出办公室,但在原告办公室的时间没有达到8小时/天。尽管原告在7月后实施了打卡考勤,但并未对每位员工实施考勤。因此,原告无法根据上述事实证明徐先生在2007年4月之后缺勤数月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与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徐先生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全员竞聘,且徐先生自2007年4月以来一直缺勤,缺乏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提出终止与徐先生的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故终止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原告应在2008年4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向徐先生支付共计8万余元的工资、佣金和经济补偿金,2008年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徐先生的代理人认为:

在本案中,公司要求员工重新就业竞争,并重新设置营业部的职位。在法律属性上,公司单方面要求变更公司与员工之间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公司未经协商一致提出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代理费

因此,徐先生自2002年起担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公司于2007年4月强迫徐先生参加竞争,取消了徐先生的办公室主任职位,未为徐先生安排其他管理职位。因此,本公司擅自解除徐先生的职务,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并根据劳动合同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该公司首先违反了合同,导致徐先生缺勤。因此,在2007年4月比赛结束后,即使徐先生没有按照公司所说的那样工作,责任完全在公司,不能被视为旷工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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