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措施解决诉讼保全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6-08 10:35:30 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保全程序不透明。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后,法院就进入保全程序,然而法院未将保全工作向当事人通报,以致当事人不能及时获得保全执行的具体信息,对是否保全到财产、保全到哪些财产等情况均不清楚,这容易让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2、当事人对诉讼保全规则不了解而不能及时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后,以为一劳永逸。对具体的法律上保全期限的规定、保全的执行次序等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知之较少。加之法院在受理诉讼保全后沟通、宣传不够,当事人对自己诉讼保全的权利不能正确行使。

3、保全到期未及时处理易产生问题。案件因客观原因审理时间较长,或者当事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或者案件审结后在较好时间内才进入执行程序,若上述期间内诉讼保全到期,未及时采取延长保全期限,极易造成财产被转移等问题,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可能涉及国家赔偿。

4、履行完毕后未能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案件裁决后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因当事人不了解诉讼的规定或者未能及时报告法院,致使诉讼保全长期未能解除,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进而产生对法院的不满情绪。

具体解决措施:

1、设立台帐。设立诉讼保全的专用台帐,凡是案件中出现财产保全情形的,均登记入册,将法院保全工作的每一步骤记录并汇总,形成书面记录,条目清晰,方便查阅。

2、登记附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制作并送达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保全手续,承办人在执行保全裁定书结束后,应当详细记明保全执行的具体过程,包括有无保全到财产、保全到哪些财产、未能保全的具体原因,并制作报告附卷,确保案卷中有完整的诉讼保全材料。

3、及时通报。法院及时将保全工作的各个环节通报当事人,何时保全、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是否保全到财产、保全到哪些财产、保全的期限、不能保全的原因等均应让当事人及时了解,公开透明诉讼保全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杜绝当事人因不知情而产生误解或损害当事人权利情况。

4、释明告知。法院在结案的同时向当事人发放诉讼保全事宜告知书。告知书中向当事人释明若财产保全到期应主动向法院申请延期,并列明财产保全方式、保全期限等保全事项以及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方便当事人按期申请续保,防止出现因未及时续保而造成财产被转移的情况。同时向当事人释明,如债务人完全履行裁决文书后,双方应当及时报告法院,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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