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6-11 14:53:14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基本上都能准确运用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职责,依法打击犯罪,维护了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了安定的社会环境。但检察机关在执行中也存在着许多具体问题,就逮捕措施的适用而言,检察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对证据条件的要求偏高。虽然刑事诉讼法已将逮捕的首要条件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放宽了逮捕措施适用的条件,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因担心法庭审理中出现证据不足的问题,而在批捕环节就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主要表现是:一些案件的不批准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是以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由于检察机关在批捕环节中的证据要求偏高,导致一些应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造成案件的降格处理或流失。

二、对法律规定的内涵把握得不够准确。国家赔偿法关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刑事赔偿得一个重要原则是无罪羁押赔偿,即对无罪的人实施了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有罪的人予以逮捕羁押,即使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因不起诉或其他法定情形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担心出现因错捕而赔偿的情形,对逮捕条件掌握较严,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无法予以及时有力地打击,而造成降格处理或案件流失。

三、检察系统内部考核标准不够科学,而出现该捕不捕地现象。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地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做出起诉或不起诉两种决定,并分别规定了起诉和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就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考核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只能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尺度,不起诉决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合法正确的。而检察系统内部却以起诉和不起诉案件的比率来考核起诉工作,由此导致在审查批捕阶段就以起诉标准来界定和要求批准逮捕。担心因诉不出去而找借口和理由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致使刑事侦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一些犯罪嫌疑人重脱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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