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处罚,同时要求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根据国税发[2006]156“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若是发票联抵扣联都丢失的情况,销货方办理完挂失手续后,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将此证明单原件和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发票专用章)交购买方,购买方凭这两份资料到其主管税局申请抵扣,注:要保证在有效的认证期内将这些资料交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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