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4、投诉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5、提起诉讼
业主通过以上四种方式仍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一、物业纠纷包括哪些类型?
1、侵害类纠纷
此类纠纷是物业管理企业对别人造成侵害而引起的,造成侵害的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侵害的客体是物业管理企业以外的其他利益集团或个人。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巧立名目进行不规范涨价、不合理收费;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专用部位、附属设施、公共环境卫生、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日常安全防范等服务中未尽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因物业管理企业的不作为给业主造成侵害;在物业管理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害,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的用途,擅自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外观、结构、用途,私搭乱建,侵害业主利益等等。这类侵害造成纠纷的特点是,物业管理企业是加害者,也应当是责任的承担者。
2、危害类纠纷
此类纠纷是因第三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造成侵害的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以外的利益集团或个人,侵害的对象是物业管理企业,如物业费纠纷案;业主故意拖欠物业管理费用,房屋承租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管理费;业主违反装饰装修规定装修,乱搭乱建,甚至偷用水、电、气、暖等损害物业管理企业利益。在此类危害纠纷中,物业管理企业是受害者,也应为权利的主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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