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具发票,能拒绝支付工程款?
时间:2023-05-07 05:40:08 1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开具发票系承包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不具有对等关系,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否则,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发票拒付工程款。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只有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情况下,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而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附随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审判实务中,发包方通常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建设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款项。

虽然一般情况下开具发票是附属义务,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为由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一般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发包人可以针对承包人未及时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赔偿预先在合同中进行明文约定,以实现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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