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此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甲公司加工款等费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揽人对加工完毕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尽到委善保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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