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小伙子李某因婚姻面临破裂,驱车挂横幅到妻子娘家的小区,开着喇叭要求退还高额彩礼的事件引发热议。据李某回应称,自己为娶妻共花费51万元,可婚后仅33天,妻子就回到娘家生活,他起诉离婚妻子却不同意,他为讨回彩礼才除此下策。
这种情况,法律支持退还彩礼吗?
根据《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且最终离婚的,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他能够成功离婚的话,那彩礼是可以要回来的。因为他虽然结婚后与妻子开始共同生活了,但共同生活的时间是非常短的,尚未形成稳定的婚姻关系;在实践中这种夫妻如果离婚的话,法院一般是会考虑当事人的请求,酌情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的。所以李某如果想要成功要回彩礼,首先需要证明他们夫妻感情破裂成功离婚。
返还彩礼时,要全部返还么?
返还彩礼不一定是返还全部。
如果双方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那么一般女方是返还全部的彩礼;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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