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前谁承担损害风险?
时间:2023-04-10 10:32:14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前承担损害风险的是出卖人而不是买受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货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业主推迟收房该如何处理?

业主一般不能推迟收房。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从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就由业主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第十一条规定,删】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无处分权的债权合同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如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不能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则为违约行为,它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若无处分权人处分标的物而处分权人拒绝追认,买卖合同无效,如何追究无处分权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轨迹大致经过以下阶段:

(1)未经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买卖合同绝对无效;

(2)买卖合同原则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绝对无效。

三、期房交了首付款想退房怎么办

期房交了首付款想退房,符合法定解除事由的,可以单方解除购房合同。若无正当理由,购房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若是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房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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