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实际交付地即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对交货地点做出约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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