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后仍然有效吗
时间:2023-05-31 17:53:45 3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通常是有效的。合同变更一般是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各国保险立法普遍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后,投保人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按照一定程序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保险合同再次失效。我国学者称之为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费是分期支付的,按照保险惯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支付第一笔保险费后生效。在以后支付保险费时,投保人未按时支付的,一般要求保险人催交或者指定宽限期,投保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保险费。投保人逾期不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期满之日起失效,保险期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现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投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的,保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没有催交或者宽限期。

寿险合同的失效并不是合同效力的绝对消灭,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恢复。从这个角度来看,将保险合同的无效称为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似乎更为恰当。根据简单人寿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恢复有四个条件:第一,投保人的恢复申请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后两年内提出;第二,原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第三,保险人同意;

第四,投保人在到期期间支付保险费和利息。

根据保险惯例,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复职申请后,有权对前两个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保险人不能拒绝。保险合同变更通常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一)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保险标的种类的变更、数量的增减、储存地点、保险种类、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同一主体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以下主要程序:投保人应当将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进行审查。需要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需要减少保险费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都可以要求当事人达成协议,保险人签发的背书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完成了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保险合同标的的变更又称保险合同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引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转移,因为转移标的所有权和转移合同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让是物权行为,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意志,保险合同的转移取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合同受让人和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保险合同不转移的,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效;否则,通过一定的转移程序,保险合同转移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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