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是1997年参加工作的,单位当时是一家国企,2000年企业改制转为民营,我的劳动合同是2015年12月31日到期。最近单位又与其他公司合并,还变更了法人。领导说以前的劳动合同作废了,让我们重新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同事都说公司会等我们合同到期后全都终止,所以我不想重签,请问可以吗?
专家解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此来看,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因单位与其他公司合同、变更法人而失效,所以,领导称劳动合同作废的说法是错误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规定,您所在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执意重签新合同,您也有权拒绝,必要时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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