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不是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会管辖一部分特殊的和严重的案件。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一、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3、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4、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是: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重大涉外案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化:
1、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有以下三种: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包括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海事以及海商案件等。
2、刑事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以两种: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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