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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是否终止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笔者认为不应给予经济补偿。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而非全日制工作过程不影响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如果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单位决不会也不允许扣除职工在兼职期间的工作年限。因此,仲裁机构不应支持雇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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