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诉讼答辩期限为多长时间
上诉就是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生效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期限是三十天。被告上诉在接收到上诉副本之后,应该在三十天之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因为在法定的三十天之内没有提出上答辩状。当事人因故没有在法定的三十天内提出上诉或者是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领域外的当事人在上诉的期限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的上诉期限都已经届满没有了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二、涉外因素的情况
1、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3、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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