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是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判决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期限为30日。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因故在法定的30日内不能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的当事人的上诉期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来参考。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以减少冲突为目的的管辖权国际协调、便利管辖法院审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国的地域上的联系包括:当事人的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作为对法院管辖权具有决定意义的连接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认了属地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凡该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如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国,都属于与诉讼有实际的联系,上述地点即是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在法国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国家,当事人国籍则对法院管辖权有决定作用。
3、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
4、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国外的管辖法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也确认了协议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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