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规定,股东在确定公司注册本数额时应考虑如下三种情况:
(1)如果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额较小,股东就需要提高首次出资比例,以满足3万元首次出资限限额的要求;
(2)如果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额较大,股东首次出资的比例就可以仅为20%(20%达3万元即可),其余部分在以后的两年内缴足;
(3)如果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仅为3万元,股东就只能一次出资,而不能分期出资。
注册资本的数额过小,虽然公司成立容易,但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融资的能力就要受到限制;而注册资本的数额过大不仅对股东出资的压力大,而且在公司成立之初容易导致公司资金因过剩而闲置,浪费资源。
在策划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和出资期限时,一定要根据公司业务计划编制现金流量表,估测好公司业务的规模和资金需求的数量和时间,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策划好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首次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
公司注册资本构成公司在成立之初自有财产的总额,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逐步求得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关于注册资本的几种出资方式的问题,《公司法》将股东出资划分为货币类和非货币类两种,在非货币财产中包括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等类型,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出资方式不能是劳务、信用、商誉等,还有已经成为担保物的其他财物,都不能估价作为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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