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新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主要承担以下两种出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这意味着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未按照本规定缴纳出资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已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应承担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内部责任,即对公司的出资。股东的权利是有限的,只能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领取股利和行使表决权。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次是行政责任,投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因出资不足虚报注册资本罪可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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