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后是否驳回起诉
1.原告没有输,只是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原告在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后,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刑事案件原告能撤诉
1、刑事自诉案件原告可以撤诉,分两种情况应分别处理:
(1)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或协议后自愿撤诉的,不可以再行起诉。
(2)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但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2、刑事公诉的案件原告不能撤诉。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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