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是什么时候
时间:2023-02-25 14:42:39 1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指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开始有效的使用年限,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购买或者划拨的都是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一、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怎么办

1、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2)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自动续期。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收回

(1)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2)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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