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工伤认定期限能不能按雇佣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二、工伤期间工资算不算赔偿
工伤期间工资算赔偿。工伤赔偿包括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医疗费的赔偿,以及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的赔偿。
三、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主张权利
实践中需要看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是否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果可以,则经过工伤认定时效后仍然可以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能,则劳动者不能再主张工伤赔偿,可以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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