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逾期交房所需承担的违约赔偿金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所签署的购房协议中的规定,其起始日期应当自双方明确约定好的交房日期次日起开始计算。在此基础上,需明确指出的是,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的确定和计算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具体情况包括以下三种:
首先,若开发商尚未完全达到交房条件便提前向买方交付房产,此时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产,且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均应由开发商自行承担。
其次,若在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开发商仍然无法满足交房条件,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责任。
最后,若尽管开发商尚未完全达到交房条件,但买方已实际接受了房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已经履行完毕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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