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不需要许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表明申请人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并颁发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应当书面形式。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维权呢
《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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