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和市直机关离休干部办理异地就医申请须知
(一)转院治疗申请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和市直机关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市外指定医院住院的,持市内定点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相关病历以及本人身份证(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医保IC卡,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因危急、重症病例需转院的,经定点治疗医院医务科或院长批准后先行转院,并于转院后一周内按上款要求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未经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批准自行到市外指定医院和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长住(驻)异地人员定点医院申请
异地安居的退休人员或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可在当地选择2-3家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自己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申请异地定点医院应提供异地安居相关证明或单位派驻工作证明等资料,报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审批备案。因病在选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报核。
(三)外出期间危急、重症病人的住院申请
参保人到异地(不含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出差、探亲、休假期间发生危急、重症疾病,可到就近一家非营利性医院抢救治疗,10天内书面报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审批备案,其医疗费用按市内相应等级医院规定的报销比例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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