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五一黄金周期间,成都游客廖某夫妇到蜀南竹海景区游玩,入住一家农家乐,当天与店主协商好房价150元/间,入住时游客没有和店主约定住宿几天。
第二天上午,廖某夫妇被店主告知当天的房价不能按头一天的价格收了,如果要继续住,就得按240元/间的房价支付。廖某夫妇认为店主随意涨价不合理,遂向宜宾市消委会蜀南竹海分会投诉。
竹海消委分会经调查了解,认为店主在廖某夫妇入住时只向他们讲了住一天的房价标准是150元/间,并没问清廖某夫妇究竟要住几天,更没有讲明第二天房价要上涨,因此店主在此事上负有告知不明确、涨价不合理的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消委会调解,店主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同意仍按150元/间的标准收取房费。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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