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消费维权意识的淡漠,消费账单对不少消费者来说,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东西。说重要,它是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说不重要,服务商这么多年不给消费者寄送消费账单,也成了一种习惯:由于消费者对消费账单的要求不是那么迫切,许多服务商以量太大、没时间、节约成本为借口,省略了为消费者寄送消费账单的环节。由此一来,服务商省了力,却给消费者带来了烦恼和麻烦。
家住成都市水碾河的消费者吴女士抱怨说,家里每月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都是在没有收到消费账单,弄不清楚该缴多少费用的情况下,就糊里糊涂去缴费,喊缴多少就缴多少;即使有时觉得有问题,也不能当场核查,而是被要求先缴费才能拿到收费单据。
消费者张女士反映道:自安装一户一表后,规定是每月交一次电费,但自己老是忘了去交,等想起要交电费的时候,却早就过了规定交费的时限。这样一来,电业局就会征收滞纳金。虽说滞纳金并不多,但我觉得很冤枉。消费者又不是故意,如果电业局每月查了电表后,能够给一张账单就好了。
消费者胡某投诉称:2003年初,他家里安装ADSL时,座机改为金蓉通电话。结果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话费余额却莫名其妙地扣成了负数(-90多元),电话都打不进来。可他前两天查话费时还有余额,当天又不是扣月租费的日子,在运营商营业厅查询也没问出个所以然来。后经该公司核对他的充值记录,往他的账上补了80元钱,虽然不清楚补这80元的依据,但总比一分也不补强啊!要是每月能收到明细的话费清单就好了。
消费者李女士投诉说,4月2日,她收到短消息,告知其风行卡上的余额不足,让她充值。可是她的卡是从3月29日开始用的,短短几天,不可能就从50元减到17元。后打1001询问,让她上网查看,发现5天时间扣了9元的座机费,还扣了20元的短消息费用,她觉得没有发那么多的短消息,并把疑问告之1001。4月5日收到1001电话,称将她的费用给补上了,余额是41元。从此她就留意话费情况,发现4月6日一早余额是40.84元,当天没有打出电话,4月7日余额已经变成35.09元,感觉这中间肯定有问题,但又无法核查。因此建议运营商应该主动地告诉用户,起码每月应该一次吧,方便消费者核对和发现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就是消法所说的知情权。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帐单是消费者了解自己消费情况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重要途径,索取消费帐单,是消费者的权利;从经营者的角度,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帐单是一种应尽义务。因此,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首先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通过消费帐单的形式与消费者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取得消费者的信任,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从而发展、建立更多的长期、稳定的消费群。
为解决好消费者在消费帐单上遇到的困惑和问题,省消委会特发出以下消费警示:
首先,广大消费者要积极树立自我维权意识,与经营者在消费合同中主动约定必须按时提供消费帐单,以及违约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以避免或减少消费纠纷;第二,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把坚持向消费者提供帐单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作为诚信经营的重要环节,并作为收费的主要依据和与消费者密切沟通的重要渠道;第三,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新闻媒体要密切联系,积极运用社会监督机制的影响作用,让消费者通过消费帐单上这个重要形式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消费;行业协会也要加强行业自律,在制定和完善行业规范时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落实;最后,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那些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如水、电、气、通讯、医疗、保险等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管理,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真正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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