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不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委托书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合同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处理: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担。
2、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3、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且不存在《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则不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该合同均有效。
二、无权代理有三种类型:
(1)根本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代理关系,行为人根本不具有代理资格。
(2)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然存在代理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代理权限的范围。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曾经存在过某种代理关系,但这种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也就是说行为人曾经拥有代理权,但这个代理权已经丧失了。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事实依据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没有代理权。
即行为人代表了被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的时候,是没有代理权。
2、有权利外观。
即行为人在作出代理的行为时,善意相对人有根据相信行为人是具有代理权的,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有被代理人的印章;持有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行为人的职责变更,但相对人却不知情。
3、相对人善意且没有过失。
善意指的是在签合同时,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指的是相对人尽到了其应该尽的需要注意的义务。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三、表见代理有何法律特征
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如下:
1、行为人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根据某些事实,相对人相信或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在此理解的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3、相对人主观善意,无过失,既然是无权代理,就应该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合法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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