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如具体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和结果等;
3、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
4、举报投诉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投诉须知:
1、投诉者必须提供自已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等)到投诉窗口登记投诉。若4人以上集体投诉,则应推举1—3名代表,由代表持全体投诉人员集体签名的代表推荐书进行投诉。
2、劳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即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县属用人单位和在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工作。因此投诉者应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属本县行政辖区内企业,按照管辖规定进行投诉。
3、投诉者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投诉。以书面形式投诉,投诉材料应将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经过、时间、地点、有关数据、相关人证物证等情况叙述清楚。以口头形式投诉,则应接受监察人员详细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4、投诉者应当填写投诉书,填写准确的用人单位名称、地址(以工商注册为准),尽可能地提供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是建筑企业的劳动者投诉更须弄清所在工地的项目名称,项目经理与各层级包工头的承包关系,项目经理挂靠什么建筑公司,公司的行政辖属关系。
5、为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投诉者应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务工协议,以及能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的其他有关证据。
6、投诉登记后,监察人员将对投诉情况作初步调查核对,并视情况在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处理的答复。投诉者应随时按照监察人员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证据。如建筑工地农民工投诉拖欠工资案,应当提供做工结算单据或工资欠条等,集体投诉还应提供全体投诉人员名单,身份证号,各人工作日期及天数,应得工资数额等。
7、投诉被立案后,监察人员将依据法定程序,对投诉者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会在立案后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案件可能延迟至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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