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营业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服务费、基金、集资费、代垫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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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营业额的确定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其价格往往是双方商定的,纳税人可能借机以较低价格申报纳税,以求少缴税款。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价格明显偏低而纳税人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三、特定业务营业税额的计算
对某些特殊行业或特定经营业务,需要按税法的规定,专门确定其计税依据--营业额。
(一)运输企业营业税的计算
运输企业实际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以及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等营业收入,均为营业额。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营业税的计算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境内的旅游,以收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企业营业税的计算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原材料以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包括在应税营业额内。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安装设备价值计入安装工程产值的,设备价款列为应税营业额。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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