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某将自己某小区的房子租给了李某,签合同的时候,双方并没在合同里面约定物业费由谁交付,两人也没有口头说明这个问题。结果在物业公司打电话给张某说欠了好久的物业费没有交,张某跟李某说让他交费,而李某却认为房子是属于张某的就应该由张某交物业费。但张某认为这个房子现在是租给李某在使用,小区的物业也是李某在享受,应当由李某交物业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律师说法】
上诉案例中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某,即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因此与物业所签订的合同中,张某才是合同的一方而并非房屋的租户。租户和开发商、物业公司并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因此,既然张某和租户没有约定相关内容,那么张某就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对谁交纳物业费没有约定的话,物业费应当由出租方交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滞纳金的约定,则可适用违约金的约定。即便没有约定违约金,拖欠物业费用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因违约行为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因此,建议业主尽快自行交纳物业费,以后出租房屋时对物业费有谁交纳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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