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自有非住宅房屋或者私人房屋的,双方必须到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登记、核验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单位房产出租人为市级单位或者驻津单位的,应当向天津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登记认证手续;其他单位应当向当地房产管理局办理登记认证手续。私房出租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认证手续。(1)双方协商的房屋租赁协议。(2)出租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承租人应当持有标明用途的证件和身份证明;承租人来自外省市的,应当持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件和身份证明。二是办事程序。一是申请注册。双方到市、区(县)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填写天津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登记表》和《房屋租赁合同》。
2。审核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使用证、身份证,并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调查。
3。审查房屋租赁合同内容、租金、租赁期限、双方签订的权利义务后,对租赁合同进行核实,出具房屋租赁证明。三是时限符合房屋租赁条件的,将在审核后5日内完成。(4)收费标准:单位有自有非住宅租赁核验的,按总租金的2%缴纳;有私房租赁核验的,按总租金的2.5%缴纳。认证费由双方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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