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劳动者在决定离职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试用期内是提前三日、非试用期内则是提前三十日。若劳动者不能遵循上述离职规定“说走就走”,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此时用人单位就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因为,劳动者这种不负责任的离职具有突发性、临时性,这将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无人管理”“交接不畅”等不可预估的经营风险,若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只能将责任归咎于“任性”的劳动者并可依法追责。
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过错性辞退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过错性辞退适用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包括过错性的辞退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情况等,可以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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